《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废止】

发布时间:2004-07-20

                 设 备

  第二十条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第二十一条 不洗即用的药包材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包材发生化学变化。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包材造成污染。

  第二十二条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第二十三条 用于生产和检测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

  第二十四条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维修、保养和验证。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前应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 生产、检验设备应定期保养、维修,均应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有专人管理。


                 物  料

  第二十六条 药包材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药包材生产所用的物料、应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采用进口原料应有口岸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药包材生产所用物料应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并按规定入库。

  第二十九条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要严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固体、液体原料应分开储存;挥发性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

  第三十一条 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期限的,应制订复验周期,期满后应复验。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第三十二条 药包材的标签、使用说明书须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制、发放和使用,有专人保管、领用,其要求如下:
  一、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均应按品种、规格有专柜或专库存放,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按实际需要量领取。
  二、标签要计数发放、领用人核对、签名,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印有批号的残损或剩余标签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
  三、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