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量 管 理
第五十四条 药包材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产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并有与药包材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
第五十五条 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
二、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培养基等管理办法;
三、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
四、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决定成品发放;
五、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决定对退货、收回和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方法。
六、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批检验记录保存至产品销售后一年;
七、监测洁净室(区)的尘埃数和微生物数;
八、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储存期、产品使用期提供数据;
九、制定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职责。
第五十六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进行评估。
应对原料的供方进行评价。对其生产环境、质量保证保证、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证照、信誉等进行调查分析,以确保原料质量稳定,供方应相对稳定。
第五十七条 每批成品均应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药包材产品的售出情况,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追回。销售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及发货日期。
第五十八条 销售记录应保存至产品售出后一年。
第五十九条 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退货和收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产品退货和收回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和收回单位及地址、退货和收回的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收回的产品,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按不合格产品处理,涉及其它批号时,应同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