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基本社会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国家基本社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基本社会服务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制定“十二五”时期基本社会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各类基本社会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以及服务对象资格认定等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及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各省(区、市)应遵循实施国家基本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十二五”时期基本社会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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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保障标准 |
支出责任 |
覆盖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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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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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 |
保障标准按照能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年均增长按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实施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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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 |
因自然灾害致使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 |
灾后12小时内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 |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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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五保户以及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 |
医疗救助起付线逐步降低或取消,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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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
免费享有临时基本食物、住处、急病救治、返乡及安置服务 |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城区均设有标准的救助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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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
流浪未成年人 |
免费享有生活照料、教育和职业培训、医疗救治、行为矫治、心理辅导、权益保护、返乡及安置等服务 |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城区均设有标准的救助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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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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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养育保障 |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
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由各地按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机构养育标准高于散居养育标准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新增孤儿养育床位20万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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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 |
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由地方政府确定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集中供养能力达到5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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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补贴 |
推行火葬地区不保留骨灰者和低收入家庭身故者的家庭 |
不保留骨灰者骨灰撒海等服务免费;有条件的地方为低收入家庭身故者遗体运送、火化以及安葬等提供补贴 |
地方政府负责 |
使火化率提高到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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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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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
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难以自理的失能半失能65岁及以上城乡居民 |
有条件的地方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和家庭收入情况评估,确定补贴标准 |
地方政府负责 |
目标人群覆盖率5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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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安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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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抚恤 |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 |
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负担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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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 |
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
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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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安置 |
退役军人 |
自主就业的,在领取退役金后,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他分别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第三节 保障工程
按照应保尽保、应助尽助的要求,实施一批基本社会服务保障工程,提升基本社会服务水平。
——低收入家庭认定体系建设工程。结合建立收入信息监测系统,指导地方通过资源整合,加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及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
——综合防灾减灾工程。重点推进国家自然灾害四级应急救助指挥系统、救灾物资储备库及综合应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加强社区减灾工作,开展防灾减灾专业人员特别是灾害信息员和志愿者队伍培训。
——孤残儿童保障服务工程。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专业救治和康复设施,培养培训2万名具有资质的孤残儿童护理员。拓展流浪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功能,发挥庇护救助作用。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快专业化的老年养护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增加养老床位300多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支持有需求的失能老年人实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培养培训具有资质的专业养老服务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