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险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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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保障标准 |
支出责任 |
覆盖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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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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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
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基本养老金 |
用人单位缴纳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职工缴纳本人工资的8%,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
参保人数3亿人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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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
16周岁以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
基础养老金不低于每人每月55元,并逐步提高标准 |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负担,个人缴费部分政府适当补贴 |
参保人数4.5亿人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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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
基础养老金不低于每人每月55元,并逐步提高标准 |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负担,个人缴费部分政府适当补贴 |
参保人数5000万人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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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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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左右 |
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纳本人工资的2%,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
参保人数2.6亿人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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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农村居民 |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左右 |
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不低于360元,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
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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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城镇非从业居民 |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左右 |
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不低于360元,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
参保率稳定在9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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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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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
职工 |
支付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以及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金标准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费,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
参保人数1.6亿人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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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
职工 |
基金支付工伤医疗和康复、伤残、护理及工亡等待遇;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及护理待遇、5—6级伤残津贴待遇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
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根据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缴费,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
参保人数2.1亿人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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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
职工 |
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用人单位缴费,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
参保人数1.5亿人左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