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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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保障标准 |
支出责任 |
覆盖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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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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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指导咨询 |
育龄人群 |
免费获取避孕药具,免费享有查环查孕经常性服务、术后随访服务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教育、咨询服务 |
免费避孕药具支出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其他服务由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本地常住人口目标人群覆盖率100%,流动人口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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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疗服务 |
育龄夫妇 |
免费享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避孕节育免费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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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技术服务 |
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 |
免费享有再生育相关的医学检查、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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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服务 |
城乡居民 |
免费获取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宣传品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家庭覆盖率达到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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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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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实行计划生育、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妇 |
奖励费每对夫妇每年不低于120元 |
中央、地方、企事业单位共同负担 |
目标人群覆盖率8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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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年满60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
奖励扶助金夫妇每人年均不低于960元 |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 |
目标人群覆盖率9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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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生快富” |
特定农牧区可生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或两个孩子,并已落实安全适宜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 |
一次性奖励每对夫妇不少于3000元 |
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 |
覆盖内蒙古、海南、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有目标人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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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符合条件的死亡或伤残独生子女父母及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 |
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35元、110元的扶助金;给予节育手术并发症一级、二级、三级人员适当补助 |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 |
目标人群覆盖率90%以上 |
第三节 保障工程
——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改造部分市(地)级、县级和乡(镇)中心站基础设施,更新、增配必要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和相关设备,提高信息化水平,使每个县和中心乡镇都有一个符合国家标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第九章 基本住房保障
国家建立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维护公民居住权利,逐步满足城乡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实现住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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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基本住房保障服务: ◆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或租赁补贴; ◆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为符合条件的棚户区居民实施住房改造; ◆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提供补助。 |
第一节 重点任务
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加快解决城镇居民基本住房问题和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实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要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共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完善租赁补贴制度,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逐步使其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主体,并逐步实现与廉租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面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适当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