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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27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2]29号

发布时间:2012-09-27

  ——棚户区改造。全面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稳步推进非成片棚户区、零星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集中连片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居住功能。

  ——农村危房改造。继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合理确定补助对象和标准,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住房安全问题。落实建设基本要求,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完善档案管理和产权登记,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推进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提高建设质量和规范化水平。

  ——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基本住房保障立法工作,做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衔接。鼓励各地依法建立保障性住房投资机构。研究建立全国性和区域性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体系,支持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的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动态监管机制,制定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保障性住房配租政策和监管程序,严格规范准入、退出管理和租费标准。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施能力建设工程,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机构,提升住房保障管理人员素质,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全国住房保障基础信息管理平台,促进全国住房保障业务系统互联互通。


                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基本住房保障有关政策规定,为保证保障性住房的供给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制定“十二五”时期基本住房保障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租金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地)、县级政府在国家标准框架内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并实行年度动态管理。

  基本住房保障管理服务机构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等具体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及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十二五”时期基本住房保障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覆盖水平

廉租住房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享有实物配租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m2左右,套型建筑面积50m2以内,租金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享有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市、县政府负责,省级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中央给予资金补助

增加廉租住房不低于400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不低于150万户

公共租赁住房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单套建筑面积以40m2左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水平由市、县政府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

市、县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级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中央给予资金补助

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不低于1000万套

棚户区改造

符合条件的棚户区居民

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

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企业安排一定的资金,住户承担一部分住房改善费用

改造棚户区居民住房不低于1000万户

农村危房改造

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每户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60m2,户均中央补助不低于6000元,地方补助标准自行确定

省级政府负总责,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省级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个人自筹等相结合

改造农村危房800万户以上

游牧民定居

未定居的游牧民

每户建筑面积不低于60m2(考虑家庭平均人口差异,内蒙古自治区户均50m2),户均中央补助3万元,户均地方配套1.6万元

省级政府负总责,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地方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个人自筹相结合

基本完成24.6万户游牧民的定居任务


                第三节 保障政策

  进一步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体系,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加大财政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贷款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

  ——土地政策。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要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单独列出,做到应保尽保。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具备净地出让条件的储备土地和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