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开始前,实验室或其所在的机构应与申办者签订具有中国法律约束力的委托合同。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不可将实验工作转包;如果不能完成部分工作,应事先由申办者与相应机构签署相关委托合同。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不应擅自增加实验内容或改变实验方法。申办者如要求进行附加服务,双方应于相关工作开始之前签署附加协议,并承诺额外的工作不与临床试验方案相冲突。
第六章 标准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制订与实验工作相适应的标准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标准操作规程的制订和管理;
(二)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保证;
(三)合同的制订及审查;
(四)环境因素的调控;
(五)设施、仪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查、测试和校正、维护;
(六)计算机系统的安装、验证、使用、维护;
(七)试剂、标准物质的采购、接收、贮存、分发、使用;
(八)实验材料的准备;
(九)生物样本的转运、交接、保存、追踪和处理;
(十)分析方法学的验证;
(十一)生物样本的分析测定;
(十二)实验数据和结果的分析处理、偏差分析及报告;
(十三)实验资料的归档保存;
(十四)实验废物的处理;
(十五)工作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制度。
第二十一条 标准操作规程应由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标准操作规程的副本放置应方便使用。
第二十三条 根据需要对标准操作规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修订与废止,将相关信息记录在案并及时更新版本和版本序列号。需要撤销的标准操作规程需归档保管并有作废标记,保证现行所用的标准操作规程为最新版本。
第二十四条 记录标准操作规程的制订、修改、分发、学习培训、归档情况和日期。
第七章 实验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分析工作应有项目名称和统一编号,并在有关文件资料及实验记录中使用该项目名称和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