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裁量基准)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制定(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产品的风险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依据《适用规则》,对裁量权行使的具体规范。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索引号 | FGWJ-2012-10130 | 主题分类 | |
| 标题 | 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
| 发布日期 | 2012-09-19 | ||
第二十五条 (裁量基准)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制定(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产品的风险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依据《适用规则》,对裁量权行使的具体规范。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