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局令第9号)

发布时间:1999-06-18

            第十一章 产品销售与收回

  第七十七条 每批成品均应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药品的售出情况,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追回。销售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剂型、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

  第七十八条 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其销售记录应保存三年。

  第七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退货和收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药品退货和收回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和收回单位及地址、退货和收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收回的药品制剂,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涉及其它批号时,应同时处理。


           第十二章 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

  第八十条 企业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

  第八十一条 对用户的药品质量投诉和药品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和调查处理。对药品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十二条 药品生产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章 自 检

  第八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定期组织自检。自检应按预定的程序,对人员、厂房、设备、文件、生产、质量控制、药品销售、用户投诉和产品收回的处理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以证实与本规范的一致性。

  第八十四条 自检应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形成自检报告,内容包括自检的结果、评价的结论以及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物料: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
  批号: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药品的生产历史。
  待验:物料在允许投料或出厂前所处的搁置、等待检验结果的状态。
  批生产记录:一个批次的待包装品或成品的所有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能提供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物料平衡:产品或物料的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与实际产量或用量之间的比较,并适当考虑可允许的正常偏差。
  标准操作规程:经批准用以指示操作的通用性文件或管理办法。
  生产工艺规程:规定为生产一定数量成品所需起始原料和包装材料的数量,以及工艺、加工说明、注意事项,包括生产过程中控制的一个或一套文件。
  工艺用水:药品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水,包括:饮用水、纯化水、注射用水。
  纯化水:为蒸馏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它适宜的方法制得供药用的水,不含任何附加剂。
  洁净室(区):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均具有减少该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
  验证:证明任何程序、生产过程、设备、物料、活动或系统确实能达到预期结果的有文件证明的一系列活动。

  第八十六条 不同类别药品的生产质量管理特殊要求列入本规范附录。

  第八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规范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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