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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征求《医用氧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08-09-12

关于征求《医用氧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食药监市函[2008]117号

发布时间:2008-09-12


               第四章 验收结果评定

  第二十五条 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第二十六条 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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