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验收结果评定
第二十五条 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第二十六条 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