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家局和卫生部将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直属单位以及从事药物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和科研单位中遴选具有现场检查经验和临床研究相关知识背景的检查员和专家,进行集中培训,培训考评合格的参与现场检查工作。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检查员和专家的遴选和推荐工作,具体推荐条件和程序详见《工作方案》。
五、为确保复核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通知并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机构认真组织自查并及时提交复核检查申报资料,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做好复核检查有关工作。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局药品注册司和卫生部医政司联系。
联系人和电话:
王闻雅(国家局药品注册司) 010-88331023
马旭东(卫生部医政司) 010-68792825
谢伟立(网上填报相关事宜) 010-87184658
附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五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