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组织起草了《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录卫生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wsb/index.htm),进入“征求意见”点击“《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3.电子邮件:weisheng@chinalaw.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国家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邮编:10004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4月16日。
卫生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的申请、审查、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公布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相关信息。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业人员应当经化妆品生产卫生知识培训,熟悉操作规程,健康状况符合有关要求。其中生产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熟悉化妆品相关法规,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化妆品生产工作经验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检验人员应当具有检验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经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检验资格证明;
(二)具有与生产类别及规模相适应的厂房设施、生产及检验设备,具有合理的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
(三)生产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四)具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