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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号局令执行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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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及天然药物
24号局令执行专栏
相关规定
执行解释
OTC说明书样稿
说明书修订
执行解释
综合
丨
中药及天然药物
丨
OTC
丨
特药
6.24号令规定内标签应至少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及有效期等四项内容。对于采用异型塑料瓶包装的中药品种,内标签印制上述四项内容难度较大,可否参照大蜜丸的处理方式,仅标注药品通用名称。
(2007-05-08)
5.部分中药处方药品种质量标准中无规格项,说明书标签中规格项应如何标注
(2007-05-08)
4.国家局国食药监注[2006]283号文件规定,中药处方药说明书如增加[药物相互作用]、[药理毒理]、[临床试验]、[药代动力学]等项目的,应报国家局审批。生产企业已按要求向国家局提交了补充申请,如2007年6月1日前未获得国家局批准证明文件,此类品种说明书应如何执行
(2007-04-25)
2.我局24号令规定,药品说明书标签中的[药品名称]项下应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和“汉语拼音”两个项目。部分早年批准进口中药品种并无“药品通用名称”,只有商品名。此类品种[药品名称]项如何标注
(2007-04-17)
3.国家局规定中成药成份排序应与国家批准的该品种的药品标准一致,但与国家局原来发布的说明书排序不同,应如何执行
(2007-04-17)
1.中药蜜丸的内标签塑料球上无法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可否仅标注药品通用名称。此事项按补充申请经国家局审批程序过于繁琐,可否不再审批
(2007-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