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手机版
(一)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统称药品)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药品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组织实施非官方的药品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
(三)承担药品非官方公务来访相关工作。
(四)组织药品出国(境)团组、出国(境)培训工作。
(五)举办药品涉外会议、展览,开展咨询服务、培训及技术交流。
(六)开展药品国际政策法规研究,承担相关信息服务工作。
(七)承担有关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等事项的技术审核工作。
(八)承担国家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境)培训、举办国际会议、出国(境)任务批件等前置审查工作。
(九)承担国家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等管理服务工作。
(十)承办国家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