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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药学科学技术的国际、国内交流,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期刊、书籍,发展同世界各国及地区药学团体、药学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二)举荐药学人才,表彰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药学工作者。
(三)组织开展对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培训。
(四)开展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推广工作。
(五)反映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药学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
(六)组织会员和药学工作者参与国家有关的科学论证以及科技与经济咨询。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制定等相关工作。开展医药科研成果中介服务。组织医药产品展览、推荐及宣传活动。
(七)接受政府委托,承办与药学发展及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事项。承担会员和药学工作者服务相关工作。
(八)承办国家局交办的其他事项。